石嘴山银行网上银行章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向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客户(以下统称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石嘴山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网上银行通过因特网渠道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具有账户查询、自助缴费、转账汇款、投资理财等功能。

   第三条 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信誉良好的客户均可申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

   第四条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及客户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

   第五条 网上银行客户分为柜台签约客户和网上自助签约客户(只允许个人客户网上自助签约)。银行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别和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

   第六条 客户申请网上银行服务时,须与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信息发生变更,客户应及时更新,因客户信息虚假、缺失、未及时更新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客户承担。

   第七条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提供两种客户身份确认方式:静态密码和数字证书(USB Key证书)。静态密码是指客户自行设定的,用于判别客户身份的字符信息;数字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

   银行根据网上银行业务类型的不同,提供一种或多种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单位客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必须使用数字证书方式。

   第八条 银行网上银行以客户登录时所用的客户号(登录ID)、企业操作员编号、存款账号(卡号)、静态密码和数字证书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凡是以上述正确的客户身份标识及相应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自身所为,以客户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根据客户电子交易指令生成的交易凭证或交易数据为合法、有效的记账凭证,无需客户签章。

   第九条 由于银行核心业务系统账务处理日期周期切换,客户发起交易日期与银行账务处理日期会存在不一致性,银行按核心业务系统收到客户交易指令的系统日期处理。

   第十条 客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并根据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其他业务规定或签订的协议的,须同时遵守。

   第十一条 客户办理网上银行注册信息变更以及网上银行注销等业务时,须到营业网点办理手续(部分业务也可通过网上银行自助办理)。到营业网点办理网上银行信息变更或注销业务时,应填写相关申请书,个人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或存折,单位客户需提供单位开户证件、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及相关授权书并在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及在网上银行注册行所开立账户的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数字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满后,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通过网上银行更新证书或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证书换发手续。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应及时到营业网点废止原有证书并重新申领证书。在相关手续办妥生效前的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银行网上银行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实行有偿或免费服务。客户使用网上银行业务,须按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将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四条 客户使用网上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下列情况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网上银行。
   (二) 网上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存款账号(卡号)、证书密码或登录ID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
   (三) 采用链接方式间接访问网站登录网上银行。
   (四) 数字证书介质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证书USB Key PIN码同时被窃取。
   (五) 使用容易造成非法破译的密码,如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账户密码、登录密码、交易密码、证书密码设置成同一个密码;未经常更换密码。
   (六) 未下载安装最新的操作系统和浏览器安全程序补丁、未及时更新杀毒软件、未安装电脑防火墙等,未保护好用于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
   (七) 与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网上银行。

   第十五条 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完全是由于银行的原因或重大过失造成客户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的失败或错误,银行应负责赔偿签约客户的经济损失,但任何情况下,银行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客户的直接经济损失,银行的赔偿责任不应包括客户的任何间接损失(例如其预期收益、商业利润等)。由于客户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或其他非原因而导致的客户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网络故障等第三方原因导致网上银行无法正常运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可到就近营业网点咨询或办理业务。

   客户已完全了解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是应用因特网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务,客户通过因特网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可能会出现信息传送中断、停顿、延误、传送数据错误或存在一定的时差等情况,一切在控制以外有关通讯设备故障引致的信息谬误或信息未能适时传达,不负赔偿责任。因上述情况造成网上银行服务未被送达、无法办理或者被取消、暂停或终止,客户应自行采取其它途径完成相关交易。

   第十七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网上银行服务:    (一)客户利用网上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网上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二)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网上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客户注册后连续3年以上未使用网上银行服务。

   (四)未按期缴纳网上银行服务费。

  (五)客户违反本章程规定或其他业务规定的情况。
  服务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网上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网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客户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使用网上银行业务。
   第十九条 客户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网上银行服务时,可致电客服热线96789进行咨询,也可以到当地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第二十条 客户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服务协议的规定与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变更,将提前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通告。如果客户不同意修改的内容,请停止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并到开户网点办理网上银行注销手续;如用户继续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则表示同意并接受本章程的任何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石嘴山银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